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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未知   日期:2014-07-2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3〕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我省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根据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激励政策
(一)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鼓励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将加快服务业发展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考核;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鼓励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积极争取省外服务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积极引导总部设在省外的服务业企业在我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服务业总部企业发展。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国内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或本省50强企业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由各地政府给予奖励。
(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按照“整合存量、统筹增量”的原则,加大整合各类服务业专项资金力度,逐步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优化使用结构,集中财力支持《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和引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各领域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场准入政策
(四)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要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资本(出资)限额,允许公司实收资本分期缴付,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由地方财政代缴。
 三、土地供应政策
(五)切实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把服务业发展用地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国家和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省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服务业建设用地给予倾斜。
(六)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七)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政策。对引入的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可优先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
 四、税收优惠政策
(八)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主辅业务分离。工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如税负高于原缴纳税额,对高出部分三年内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对分离后新设立的企业建设重大服务业项目,或在发展新兴服务业中投入较大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新设立企业的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如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权限,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加速折旧。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九)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鼓励引进和壮大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如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权限,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
(十一)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和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发展。对国家、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和省级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如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权限,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十二)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以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积极开展“营改增”试点,实现结构性减税。对个别行业税负增加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帮助试点企业减轻税负。
五、金融政策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保险服务、外汇服务、担保服务、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十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中小服务业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
(十五)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对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充分发挥银行信贷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
六、价格政策
(十六)进一步完善服务业价格政策。治理和规范涉服务业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对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七、品牌和标准化政策
(十七)建立和完善我省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快各服务行业基础标准的研制修订,探索适应行业特点的服务(企业)分级与评定制度,引导和保障服务业有序、规范、持续、高效发展。
(十八)制定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完善品牌评价办法和评价机制。大力实施商标战略,保护和发展老品牌,引导和支持具有特色优势及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创立新品牌。鼓励优秀企业走出去,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对涉及民生的重要领域,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民意调查或满意度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测评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十九)积极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广服务标准。积极拓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贸、电信、社区服务等领域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努力争取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对试点地区和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八、人才扶持政策
(二十)实施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对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及取得职业鉴定证书的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百人计划”引进人才来鄂取得的一次性补助纳入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发放范围,对其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免征个人所得税;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